党委组织部(党校)

第九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1 19:26:48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 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 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 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 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 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 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16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 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 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 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 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 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17 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 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 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 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 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 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 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 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 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 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 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 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 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 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 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 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 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 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 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 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 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 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 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 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 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19 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 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 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 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 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 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 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 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 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 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等情况。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 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 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 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 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 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 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 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 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 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 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 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 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 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 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 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 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 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 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 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 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 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 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 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22 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 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 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 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 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 好、一般、较差 4 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 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 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 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 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 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 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 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 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 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 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 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 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 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 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 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 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 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 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 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 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 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 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 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 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 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25 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 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 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 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 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 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 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 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 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 领导班子总数的 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 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 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 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 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 其领

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20%,主要负责人 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 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 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 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 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 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 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 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 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 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 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 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 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 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 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 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 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 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 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 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 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 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 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28 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 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 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 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 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 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 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 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 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 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 “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 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 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 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 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 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 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 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 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 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 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 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30 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 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 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 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 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 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 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 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 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 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 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 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 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 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 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 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 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 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 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 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199832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 作暂行规定》、2009 年 7 月 16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 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条 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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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党发〔2019〕49 号 关于印发《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校属各单位: 《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 2019 年 12 月 2 日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12 月 4 日34 (此页无内容) 党委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35 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管理 干部责任,客观真实了解处级干部履职情况,科学准确评价 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 价制度,加强考核对干部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的引导作用,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 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干部考核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三项机制”相关实施办法等, 立足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第三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处级干部进行的 综合性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正、副处级干部(不含 “退二线”处级干部)。担任多项职务的处级干部,一般在 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因岗位调整,担任 现职务不满六个月的干部,以原岗位工作为主进行考核。提任处级职务不满六个月或因公外出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处级 干部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 件 1),不进行述职评议。学校委派到外单位工作(含挂职、 扶贫、借调等)超过六个月的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 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注重过 程管理,坚持目标导向,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校考核聘任委员会负责处级干部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按照学校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处级干部考核工作方案;研究 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提出审 议意见。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提议召开考核聘任委 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及 运用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完成考核聘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工作。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设立考核工作组。其主要 职责是根据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党委组织部有关处级干部 考核工作安排,实施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汇总整理有关 考核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 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结合干部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全面考核处级干部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一)德。全面考核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干 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 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考核干部的道德品行, 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 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 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推进重点工作 和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 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 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 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 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 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 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总支)书记的工作实 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

(五)廉。全面考核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 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对正职的考核侧重决策能力、统筹驾驭能力、抓班子带 队伍情况、高质量发展情况;对副职的考核侧重协调配合、 组织实施能力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安排。通过印发通知、召开考核工作布置会 等形式,提前半个月向全体处级干部进行考核工作安排。 

(二)自查总结。处级干部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 对照岗位职责及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等,对年 度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作出客观总结,形成述职 述廉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及有关阶段性重点工 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 努力方向等。同时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登 记表》。 

(三)考核评议。根据考核工作安排,对处级干部进行 考核评议。

1.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在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上 进行现场述职。 

2.行政单位正处级干部在校教代会代表组成的考评会 上现场述职,副处级干部在本人所在二级工会全体教职工组 成的考评会上现场述职。

3.其他处级干部在本人所在二级工会全体教职工组成 的考评会上现场述职。 

4.与会人员在听取述职述廉报告后,对处级干部进行书39 面评议,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评议打分表》 (见附件 2)。 

5.校领导根据处级干部书面述职,结合干部岗位职责、 履职尽责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处级 干部年度考核评议打分表》。

6.考核工作组收回《西安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评 议打分表》统计汇总。 

(四)结果评定。党委组织部汇总处级干部考核情况, 进行加权计分、排序后,对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提出初步意见 建议。考核聘任委员会审议党委组织部提交的考核结果及结 果运用初步意见建议,形成考核意见及奖惩建议。校长办公 会研究审议考核聘任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常委会 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章 考核计分及排序 

       第八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教学单位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校领导评议分数平均值×30%+ 本单位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评议分数平均值×40%+本单位 考评得分×30%。 副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本单位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评议 分数平均值×60%+分管工作考评得分×40%。分管多项工作 的取分管工作考评得分最高值。 

(二)行政单位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校领导评议分数平均值×30%+ 校教代会代表评议分数平均值×40%+本部门(单位)考评得 分×30%。 副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本人所在二级工会教职工评议分 数平均值×60%+部门(单位)考评得分×40%。 

(三)其他处级干部 正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校领导评议分数平均值×30%+ 本人所在二级工会教职工评议分数平均值×40%+本部门 (单位)考评得分×30%。 副处级干部考评总分=本人所在二级工会教职工评议分 数平均值×60%+本部门(单位)考评得分×40%。 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在本单位按考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行政单位,正处级干部按考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副处 级干部根据述职范围,按考核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其他处级干部,根据述职范围,按考核总分由高到低排 序。 在以上计算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评议分数时,按实际参 加考评会人数,去掉前 5%高分和后 5%低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 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  

(一)“优秀”等次原则要求考评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41 考核处级干部数的 15%左右。若实际考评总分在 90 分以上人 数超过规定名额,则按考评总分排序根据指标数取够考核 “优秀”干部;若 90 分以上人数未达到规定名额,则可根 据考评总分排名顺序,可在 90 分以下干部中提名推荐考核 “优秀”干部。 

(二)“称职”等次考评总分须在 70 分(含 70 分)~ 90 分。 

(三)考评总分在 60 分(含 60 分)~70 分为“基本称职”。

(四)60 分以下为“不称职”。 除此之外,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考核聘 任委员会认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在思想上政治上 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 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 

3.工作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重大失误 或影响恶劣;

4.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 重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及实施鼓励激励、容错纠错、 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充分运用“三项机制”,对处级干部在年度 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鼓励激励;对坚 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 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 平庸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年度考核应与党组织 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相结合。抓基层党建述职 评议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 次。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为“优秀” 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奖励津贴。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取消干部考核评优资格: 经有关单位(组织)认定,部门(单位)在全面从严治 党、师德师风、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 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取消部门(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干部个人存在 上述情形,则取消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干部,进行 岗位调整、降职或免去现职。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 次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个年度的,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三个年度的,调整岗位、降职或免去现职。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考 核材料归入处级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 依据。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聘任委员会和考 核工作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原则和要求,遵守 纪律,严格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干部的 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八条 被考核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 工作和思想,实事求是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凭个人好恶反映情况或打人情分; 

(二)不得借考核之机牟取私利; 

(三)不得泄漏考核情况; 

(四)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得搞拉票等活动; 

(六)不得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得弄虚作假、向考核工作组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

(八)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纪委监督下进行。纪委 具体受理群众举报和被考核干部意见反映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并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适当范围对考核 结果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校属各单位应积极 配合考核聘任委员会和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为考核工作创 造便利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处级 干部年度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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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西安理工党发〔2020〕41 号 关于印发 《西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鼓励激励、 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校属各单位: 《西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 下实施办法》已经 2020 年 6 月 28 日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23 日46 (此页无内容) 党委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31 日印发47 西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人员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忠 诚干净担当”的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处级干部队伍,激发干 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追赶超越”的良好氛围,推进国家 “双一流”和陕西省“四个一流”建设,根据省委“三项机制” 精神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 上能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校处级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 能下机制,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系统运用、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人员,科级干部可参照 执行。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 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 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激励以学校处级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48 基础,充分运用“追赶超越”“双一流”“四个一流”建设成果、 扶贫攻坚工作成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 结果,综合考虑改革发展取得的突破性成绩、进步幅度、师生满 意度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 心关爱。 

      第七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学校按照教学单位、党群部门、业务行政部门和管理 服务部门四种类型进行年度考核。教学单位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要 求,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评,其他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考评,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并 授予年度考核“校属先进单位”。 

(二)对党的建设、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与教 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作等单项考核优秀的学院, 授予年度考核“单项优秀单位”。 

(三)按照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 15%的比例,确定处级领导 人员考核优秀等次。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正处级单 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授予“学校优秀管理者”。

      第八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考核获“单项优秀单位”的教学单位,一次性 奖励 3 万元。

(二)对年度考核获“校属先进单位”的教学单位,一次性49 奖励 6 万元。 

(三)对年度考核获“校属先进单位”的其他校属单位,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 

(四)对年度考核获“优秀”的处级干部,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五)对授予“学校优秀管理者”,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九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或重用的处级领导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 结果应为称职等次以上。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处 级领导人员,优先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授予“校属先进单位”的处级 领导人员,优先使用。

(三)在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育脱贫攻 坚、校园稳定安全,文化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事业 改革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 府或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表彰的处级领导人员,优先考虑提 拔使用或交流重用。

       第十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受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处级领导人员,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培训。 

(二)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对新任职、给予容错、受到诬 告予以澄清、能下调整的领导人员,及时安排谈心谈话。 

(三)保障处级领导人员合法权益,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 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一条 学校处级单位和个人容错纠错工作应以“三个区 分开来”为遵循,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激励作 为、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 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 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 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和实 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 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等工作任务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 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 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 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 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 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 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 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 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 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 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十四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学校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或个人受到问责追 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 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向问责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单位接到容错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 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结论。核实结束后,受理单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 容错情形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核实结束后给予解释答复。

(四)结果反馈。受理单位将容错认定结果经学校党委审核 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对认定结果为容错免责的, 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资料报备。受理单位将容错认定结果报学校纪检监察 部门和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容错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或个人,可在以下方 面免责或减责: 

(一)可以免责的1. 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单位年度考核和个人年度 考核不受影响;  2.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校双代会代表资格不受影响。

(二)可以减责的 对确需追责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 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 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处级单 位领导班子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 问题或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 导,给予警示和提醒,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积极督促整改。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 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 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到位。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 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 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 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 告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 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 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 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 任,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 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 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 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 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校纪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 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 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 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九条 能上能下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人岗相适、权责一致、依法依纪、 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人员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 位、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推进处级领导人员能下,以政治表现和管党治 党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稳 定安全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 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基层党 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总支、 直属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二)落实上级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和指55 示精神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整改纠正不到位,造成恶劣影 响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三)发生严重违规推荐、提拔干部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存 在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 和有关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 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 部)书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五)对师生反映、巡视巡察反馈、上级部门指出的问题查 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 记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二十三条 依据年度考核、届满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位列所在考核组末位的校属单位党 政主要负责人。 

(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者位列所在考核组 末位,或者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处级领导人员。 

(三)届满考核民主测评中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 票率在 5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 20%的干部。 

(四)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或单位存在严 重问题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依据领导班子考核和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单位(部 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单位(部 门)领导班子成员。 

(三)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 要求,履职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四)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对工作不投入,责任心差,作 风不实,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五)被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单位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五条 依据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 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因工作不力或主观臆断,导致学校改革工作迟滞、发 展受限或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 分管领导。

(二)在落实“追赶超越”、推进“四个一流”建设中,思路 不清、措施不实,实施不力、效果不彰,成果验收、目标考核与 工作预期、建设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 

(三)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 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四)在招生就业、教学和科研管理、基本建设、招标采购、 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件, 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部门)党政主 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依据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 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 或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上述第四章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 干部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第二十八条 干部因上述第四章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有关职能部 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党委组织部、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报告进行核实、 综合分析研判,听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基层党委(总支、直属 支部)书记、干部群众,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注 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报批。根据认定及审核情况,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建58 议报校党委审批。 

(四)决定。对拟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 序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 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备案。党委组织部对经上述程序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予以备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省属高等 学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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