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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校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来源: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9-05-27 17:21:37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校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校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范围:非校领导的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政职能部门及附属单位、管理服务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非教学科研单位的党委(总支)副处级以上干部;校党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按照中央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干部应如实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干部及家人婚姻情况、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变化情况仍需在下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时说明。

第五条 干部应当于每年年初在规定时间(根据上级组织要求及校党委安排确定)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第六条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按照上级要求,党委组织部对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第八条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核认定,并报学校党委研究,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九条 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相关基层党委(总支)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报告人员按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认真做好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信息录入、汇总综合、查核处理、材料转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