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党费收取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4 15:51:56

说明: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4、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享受劳保工资待遇的党员,按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属党员,每月交纳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党费收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