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西安理工大学干部外出请(销)假暂行规定

来源:党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9-05-27 17:32:54


各基层党委(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请(销)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出是指干部因公或因私需离开学校的情况。

第三条  处级干部外出按照以下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履行请假手续。

(一)工作日外出3天及以下者,履行口头或电话请假手续。单位正职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假,副职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讲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

(二)工作日外出3天以上、15天及以下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审批表》。单位正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由审批人明确请假人分管的工作临时负责人,报所在党委(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工作日外出15天以上者,除履行以上请假手续外,请假审批表应至少提前2天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干部请假期满后,及时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一般不得延长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征得相关领导同意,返校后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处级干部在寒暑假期间外出7天及以上者,履行口头或电话请假手续。

第五条  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需同时外出的,应提出专门的请假报告(含工作安排),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干部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后方可外出,在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凡不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补办手续。

第七条   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超假。请假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请假期满返校后3日内,应向请假审批负责人口头或电话销假。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外出请(销)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部门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因私请假期间,本人的国家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按照省委、省高教工委和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离校外出,党政副职离校外出需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事先告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出事由、时间及外出期间联系方式,并做好外出期间工作安排。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就党政领导外出请假情况进行登记、留存。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理工大学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中共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7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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